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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路虎诉陆风案浅谈外观设计保护要略

时间:2020-12-21   编辑:winer

随着我国工业设计水平的逐渐提高,企业也越来越重视产品外观设计的附加价值,而且消费者也对各类产品的“颜值”颇为看重,不少企业为更好地保护设计创造,纷纷进行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某项申请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即表明其必然能够成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保障呢?下面笔者结合近期的路虎与江铃的诉讼和无效案来解答这一问题,并引申浅谈怎样更好地进行外观设计保护。

案情介绍

1、路虎VS江铃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向北京朝阳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内容是起诉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生产销售的陆风X7抄袭揽胜极光的车型及设计图的著作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但陆风汽车却回应称,陆风X7有自己的外观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28226.5),否认自己抄袭揽胜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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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车型专利均被宣告

在此之前,双方均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的请求。针对路虎公司提出的江铃公司拥有的陆风X7的外观设计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公布的第29146号决定书认为:“江铃公司的陆风X7外观设计专利与路虎公司的揽胜极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陆风X7)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此,陆风X7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布无效。陆风X7专利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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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针对江铃公司提出的路虎公司拥有的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6月3日公布的第29147号决定书认为:“揽胜极光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在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1相对于车展上展览的“揽胜极光双门版”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2相对于车展上展览的“揽胜极光四门版”在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此,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宣布无效。涉案专利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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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原因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作出上述两件无效决定后,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有的认为判决是“曲线救国,偏袒民族品牌”,有的认为“不过是各打五十大板”,有的认为“非常公平”。究竟上述两项专利权为何均被无效?如何做出正确的分析呢,必须从我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谈起。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目前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度,2009年修订后的《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而对于初步审查的范围,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在外观设计授权前的初步审查中仅对是否满足授权客体、文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明显的视图清楚表达问题、单一性问题、超范围问题和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情况进行审查,若上述审查均满足要求,即可授予专利权。

然而,事实上,除了满足初步审查中的要求,《专利法》还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满足其他的条件,主要包括:(1)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3)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这些必要条件在初步审查中并未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且现有设计的数据非常庞杂,审查员受审查周期及个人知识水平所限,也不可能做到万全,因此授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非一定能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因此,我国采用了后续的无效程序和前期的初步审查结合的方式,以保证授予的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专利复审委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陆风X7、揽胜极光各自对应的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确权审查。

陆风X7是因为与揽胜极光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而被无效,究其根本原因是陆风X7作为一款汽车,消费者关注到的部位包括整体的轮廓、前脸、后脸、侧面车身、车顶、车窗,轮眉等部位,而这些部位的设计与揽胜极光均基本相同,仅存在一些细节的变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并不足以构成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揽胜极光则是因为与其申请的外观设计非常接近的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展览而导致其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路虎揽胜极光最早在2010年10月巴黎车展首秀,并在当年12月亮相中国。此前,路虎在英国注册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5日,公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但是,路虎疏忽了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直至2011年11月24日才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该车型的专利申请,但申请日前与该设计接近的产品因公开成为现有设计,因此导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对上述两项专利权的无效,均源于制度,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要求,绝非简单的“各打五十大板”,也绝非“偏袒民族品牌”。

外观设计保护要略

显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揽胜极光的外观设计应该被无效,但不可否认此车型设计非常成功,深受广大用户喜欢。但估计在诉讼陆风侵权时,路虎的法务人员也预料到其获得的外观设计权并不稳定,因此不得不舍弃了侵犯专利权的方式,采用了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方式。

路虎因为申请日的延误导致其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无效,最终导致其丧失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有力的维权保障,不禁让人为之惋惜。笔者认为此可以作为前车之鉴,企业在寻求外观设计保护时可以参考以下要略,以更好的利用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申请前的保密与及时申请

我国的专利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制度,即《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外观设计又因为其自身的外在表现性,非常容易因忽视即被公开,如展览、广告等。在实际案例中也发生过企业在先公开了其包装盒,包装盒上印有内装产品的照片。这种疏忽直接导致内装产品的外观被自己公开,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对于企业确定需要保护的设计,应在确稿后的第一时间先提交申请,确保占有较早的申请日,在占有申请日后再公开。

对于因参展的原因而导致的公开,《专利法》对此是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的,即《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此处需要注意:(1)展览会的要求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学术会议的要求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2)宽限期为六个月,即在展览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并提出不丧失宽限期的请求和相关证据,即可享有,但超过六个月后才提交专利申请便无法享有该宽限期。揽胜极光是在参加广州国际车展后11个多月才提交的专利申请,因此无法享有宽限期。(3)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的,必须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行为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并提出不丧失宽限期的请求和相关证据。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合作对象的泄露、辞退员工的泄露等情况,应该多加关注。因此,对于出现上述情况后,做到及时申请并要求宽限期,保全证据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外观设计权利的稳定性。

2、申请时的设计取舍

外观设计作为一项专利权,其应符合公开换保护的宗旨,保护期限目前最多十年,十年后进入公有领域。《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面提高了授权的标准,其另一方面也能够保障上述宗旨的实现,即无明显区别的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其避免了同一公司采用一些较小的改动即可获得新的专利权,从而变相的获得更长时间保护的问题。因此对于存在系列设计,或存在某设计不断改进的企业来说,应该选择最核心的、最有设计特征、最能体现其创新内容的设计进行申请。如果在提交申请时,已经存在多项较为接近的设计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相似设计的合案申请方式,不仅成本降低,也避免了因为重复授权而导致后期被无效;而对于之后还会再逐步完善的设计,建议在保密的基础上做到基本完成原形设计后再提交申请,即主要的设计点已经明确,后期的更改只在于某些细节的变化,这才能保证自己的申请的专利具有代表性,能够体现某一时期产品的主要共性。另外,现阶段我国的《专利法》即将修改,修改后外观设计能够享有本国优先权,后期完善的设计只要在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提申请,便可要求之前的本国优先权日。

3、申请后对此类产品专利申请状况的了解

当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后,特别是对于即将实施生产的产品,应该尽快通过检索了解此类产品的专利申请状况,便于对自身拥有的权利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知,预防掉入他人的保护范围,以更好的判断后期是否继续实施生产制造。另外,在申请的设计公开后,可能很快会出现模仿抄袭的产品上市,此时需要做到知己知彼,比较可行的办法即在获得专利权后定期进行检索,可自行在公告信息中按类别检索,也可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提交专题检索。该方式能够保证第一时间获得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及时发现才能及时采取办法。若他人申请了极为接近的外观设计申请,在其产品还未抢占市场的情况下,可快速对其提出无效请求,这样不仅能够很好提高后期维权的效率,还能减少自己在市场上的损失。

4、申请后提前准备可能面临的无效程序

目前,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中,被告通过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无效的方式已经较为普遍,因此为保证高效的处理好可能面对的被无效请求,建议应该防患未然,提前对企业的关键专利产品准备各种材料,如定期排查及时发现是否存在申请日前无意公开或被恶意公开的可能;收集整理现有设计的状况以更好的了解惯常设计或常见设计的特征;收集案例佐证外观设计专利在某方面具有显著的视觉特征;了解该类产品惯用的组合手法,以防被提无效后措手不及,慌乱应战。

结语

外观设计专利权看似获得简单,运用好实则需要足够的策略与智慧。本文仅是抛砖引玉,借助路虎、江铃专利无效案介绍了外观设计的一些基本制度及外观设计保护中的注意点,相信随着案件的深入开展,大家都能从中思考更多的问题,获得更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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